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599号
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62576460H。
法定代表人:刘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26260G。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剩余680元退回原告宝鸡市兴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田红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鹏飞
书 记 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