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修执字第28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依据(2015)修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款项在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中。故应冻结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现查明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村支行有存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900685元、诉讼费6444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案至2015年10月26日迟延履行金为24271.94,执行费为13971元,以上共计945371.9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在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中存款95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在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中存款945371.94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康健
审判员张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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