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593号
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889号(农信小区)1号楼1单元5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7808535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获嘉县徐营居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修武县第一中学,住所地:修武县圆融路。
法定代表人:苗杰,校长。
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