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修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乡长。
本院依据(2015)修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款项在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中。故应冻结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现查明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村支行有存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907129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在修武县西村乡财税所账户中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