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执恢21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路南路889号(农信小区)1号楼1单元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
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豫0804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如下:1、被告***欠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320元,自2019年8月至2020年5元还清。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每月偿还1600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每月偿还67000月,2020年5月偿还67320元,上述还款均于每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账户:00×××12);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月息二分就剩余款项自2019年8月计息;3、案件受理费4340元,保全费2980元,由原告河南金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签收,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进行评估、拍卖并拍卖成交。
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已进行轮后冻结。
三、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院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家中无人。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6932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7169.6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362150.4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已评估、拍卖、成交的车辆和轮后冻结的公积金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建 斌
陪审员 ?郑成涛
陪审员 ?周宝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敏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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