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午阳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午阳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巴塞罗那村****门面,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八分山路武昌毛巾厂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龚红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午阳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作出(2018)鄂0115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午阳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午阳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85元,及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华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