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8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桐泋,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卿,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低碳)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3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远大低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及针对答辩:劳动者构成欺诈,公司违背真实意愿和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义务,并且需要返还。一审法院对于劳动者应当返还的工资差额的金额认定错误。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及针对远大低碳的答辩:劳动者工资发放应当依据的是工作岗位保证同工同酬,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据是公司提交的薪酬制度文件,从未将该证据向劳动者公示过。劳动者入职近十年,公司有管理审核的义务,其存在过错,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远大低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双方所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远大低碳的财产损失共计152592.05元;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远大低碳2013年2月至2021年8月工资差额共计158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依次经远大低碳人事部、总经理及所在集团总部面试通过后,到长沙总部进行军训、企业文化知识考试合格后,于2013年2月19日入职远大低碳,期间双方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21年2月19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位为客户经理,主要负责销售中央空调等公司产品。***入职定薪为基本工资每月3200元。远大低碳自2013年4月起为***缴纳社保,于2013年6月起为其缴纳公积金,截至2021年8月,公司承担部分的金额为152592.05元,其中社保111823.05元、公积金40769元,对此***予以认可。
经查,***在其入职时填写的应聘咨询表、个人履历表中学历填写为“统招本科”,毕业学校为“南开大学”,***自认入职时并未取得上述学历,现在最高学历为2020年取得的专科学历。
远大低碳于2021年8月30日以己为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财产损失152592.05元;3.被申请人返还工资158200元。该委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1]第2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远大低碳起诉至本院,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2.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52592.05元;3.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工资差额及返还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远大低碳以***应聘及入职时填写虚假的学历信息,使远大低碳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主张合同无效,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系以***获得本科学历为必要前提,故对远大低碳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远大低碳主张的为***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系***提供劳动后,远大低碳应当履行的义务,现远大低碳诉请要求***返还以上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劳动者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其自身基本情况,***在应聘及入职时均填写了虚假的学历信息,其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远大低碳提交的薪酬制度文件显示,普通职位合同期限为3-10年的,A类本科学历基本工资为每月2800元、C类大专学历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元,***对此单方制作证据不予认可并抗辩基本工资并非仅考虑学历因素,同时也考虑其他因素。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每月返还远大低碳工资600元,2013年2月至2021年8月共计61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2013年2月至2021年8月工资差额61800元;二、驳回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关于涉案合同效力问题,虽然存在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学历信息虚假的问题,但不属于合同无效情形,公司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关于社保、公积金以及工资等费用是否退还的问题,考虑到劳动者入职时未诚信如实的填写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单位也未举证证明在多年的工作中因该学历问题给公司造成何种实际影响和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仅从劳动者工资费用中每月扣减600元返还公司,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综上,上诉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元,***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雷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闫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成
书 记 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