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3421号
申请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209。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杨晓晨,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杨毅,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苏波,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魏纳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申请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晓晨、杨毅、苏波、魏纳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晓晨、杨毅、苏波、魏纳强名下银行存款223469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晓晨、杨毅、苏波、魏纳强名下银行存款223469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亚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