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3421号之一
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209。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霖,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杨毅,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苏波,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魏纳强,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毅、苏波、魏纳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远大低碳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洁
人民陪审员  潘 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关 悦
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