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与**、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3370号
原告: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街道凤威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被告**、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山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志诚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志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此款已由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