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204号
申请人: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志诚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无锡市志诚防火卷帘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