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3562号
申请人:广电电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第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11C4K。
法定代表人:李宪超。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润路鸿德工业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5945N。
法定代表人:王三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8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9397.8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