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5民初18383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永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贵州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HMTYE3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润路鸿德工业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5945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永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永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4102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0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实际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