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6908号
原告: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同富裕工业区6号(其中2至5楼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7624。
法定代表人:罗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坚,男,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润路鸿德工业园A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5945N。
法定代表人:王三平。
原告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利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723元,多预交的1869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