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区城市客厅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636号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252825XY。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区城市客厅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0AUL7E。
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男,汉族,1990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鹏,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高新区城市客厅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320.5元。
审判员  马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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