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2023年2月8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2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2年10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四份商业保险,因保险金额过低,暂不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3年2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被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483838.5元(款项470000元、**履行利息2138.5元、案件受理费4240元、申请执行费7460元)。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