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562号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