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民初40号 原告(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被执行人):郝**,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南侧华都物贸大楼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郝**因与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因本案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向原告***、郝**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收。经查,***、郝**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郝**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李 芸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