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4772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3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2座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缴14,952元,剩余14,90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