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伟泰忠联工贸有限公司、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5389号
上诉人青岛伟泰忠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上诉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伟泰公司与中赢公司签订《临建工程分包合同》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中赢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1、双方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价款1841370.85元并非固定总价,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还约定了由伟泰公司将结算资料提交中赢公司项目部,由中赢公司进行会审、结算、审核、会签。伟泰公司未提交其向中赢公司提报结算资料的证据,也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工程的结算价款,伟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根据中赢公司的自认,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717709.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双方合同约定由伟泰公司包工包料施工,中赢公司主张为伟泰公司提供了商砼,中赢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中赢公司未提交向伟泰公司提供商砼以及进行结算确认商砼款的的证据,一审根据伟泰公司提供的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发砼结算单,认定应当扣除伟泰公司的商砼款为1986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3、当事人对中赢公司已经支付伟泰公司工程款80万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中赢公司向青岛中联伟泰工程有限公司电汇的30万元,本院认为,青岛中联伟泰工程有限公司与伟泰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中赢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向青岛中联伟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30万元经过了伟泰公司的同意或事后追认,其主张该30万元系向伟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赢公司还应支付伟泰公司工程款719069.25元(1717709.25元-198640元-800000元),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中赢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中赢公司自2018年2月12日起向伟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伟泰公司系与中赢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涉案工程,与一建公司无合同关系。伟泰公司提交的李沧区信访局证明及接待记录、信访事件处理过程说明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一建公司对伟泰公司负有付款义务,故伟泰公司要求一建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伟泰公司、中赢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伟泰公司提交青岛李沧区信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一建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一建公司质证称,关于李沧信访办出具的证明,一建公司当时还欠中赢公司300万,当时中赢公司同意背书支付给伟泰公司80万,中赢公司自己取70万,后中赢公司和伟泰公司达不成一致,之后中赢公司要求一建公司付款否则起诉。中赢公司质证称,对李沧区信访局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认可,但没有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2元,由上诉人青岛伟泰忠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991元,由上诉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