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财保324号
申请人:青岛高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石老人社区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QY0J2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创意设计大厦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899796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高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并愿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青岛高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