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国繁,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庭,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彭国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签收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缴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彭国繁于2020年9月10日签收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彭国繁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至今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彭国繁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彭国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