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23执270号
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元,根据(2021)甘30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2022)甘30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46940.8元;2.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向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500000元。申请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申请要求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判决第一项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46940.8元与判决第二项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向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500000元之判决内容,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1500000元在其向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支付的3246940.8元予以抵扣后,由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再支付案款共计1746940.8元。申请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舟曲南峪水电站有限公司欠款1500000元之请求抵扣后按执行完毕处理,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