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丰县某某电站、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33执802号
新丰县**电站、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新丰县**电站与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及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新丰县**电站支付违约金13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案款130000元,另负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新丰县**电站已明确表示放弃。至此,依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1562号民事判决书及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