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131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有色集团(广西)***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1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1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补正为“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审 判 长 唐万勇
人民陪审员 曾远球
人民陪审员 黄家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岑爱连
书 记 员 李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