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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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605号



原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12635727。




法定代表人:阮焕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68537。




法定代表人:黄成山,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富迪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近十年来,被告曾向原告购买供应水力发电设备所需的转轮、叶片若干批。期间,被告支付过大部分货款,截至2021年11月4日,经双方结账核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8524.8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结清余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38524.80元,并以23852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加收50%赔偿原告自立案之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就选择管辖问题进行约定。原、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均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载明的甲方即被告方。原、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韶关浈江区。上述三份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无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均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珊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沈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