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4471号
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隆回县北山镇莫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紫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黄成山。
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原告已预交126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思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