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4334号
原告: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73号业务楼614、6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8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
原告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斯迪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