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民初306号
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苗园路1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3236456M。
法定代表人:梁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文,广东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2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3952D。
法定代表人:钟园园。
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149K。
法定代表人:刘水。
被告: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CGLJ5N。
法定代表人:郑伟。
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水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1元,减半收取计5261元,由原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柱桓
人民陪审员 温 燕
人民陪审员 吴华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谢廷耘
书 记 员 吴晓萍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