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3733号
申请人: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苗园路****。
法定代表人:梁春。
委托代理人:刘绍文,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嘉湖巷**佳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邬文康。
申请人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3874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43874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4046020190000199】,为申请人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中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387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