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677号
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彩虹路北一里五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97286776
法定代表人:何宏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福,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玲,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
被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苗园路1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93236456M。
法定代表人:梁春。
被告: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宏通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