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8160号
原告: 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32264U。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鹏,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石华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2号楼B座四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2314595U。
法定代表人:陈又荣。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韩金旺,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石华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红石华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红石华赛科技有限公司、**、韩金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