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6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国,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