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法代理人:王琨,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0874583M。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幸福柳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67101167。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与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93377.92元;二、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93377.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3377.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所判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所判款项在欠付工程款69426.21元范围内对***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5元,由***负担7299元,由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负担16346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因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与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及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对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伟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9日,被执行人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过付71723.66元,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在(2021)鲁0112执恢362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2021)鲁0112执恢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2021)鲁0112执388号案件中的案款70000元,剩余1723.66元本院已过付本案申请执行人***。

3.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1元,其他账户存款较少。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1年5月1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称正在与被执行人和解,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193377.9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72684.6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