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340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0874583M。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古园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鲁0112民初3408号民事裁定,冻结***、太古园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齐鲁银行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古园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劳务费88000元;2.太古园艺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位于济南市工业北路的祥泰城A地块的施工工程提供劳务,价格按每人次180元,劳务费按工作量据实结算。2018年6月,原告劳务作业完成后,与***进行了结算,除已付款项外,尚有应付劳务费118000元。另,原告承包的劳务作业系***从太古园艺公司分包而来,该公司向原告承诺对***应付的劳务费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前多次向两被告主张尽快付清劳务费,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8月付款3万元,之后两被告未再付款。目前,两被告仍有88000元未付。

***辩称,对***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是***的劳务费118000元已由太古园艺公司从欠***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且太古园艺公司也已支付***3万元,故未付的88000元应由太古园艺公司支付,***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太古园艺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9日,太古园艺公司与***签订《大辛庄A地块室外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太古园艺公司将大辛庄A地块室外安装工程承包给***施工,施工内容为建筑工程、装饰工程、铺装工程、家具;工程量以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与太古园艺公司的承包合同结算量为准等。

***承包太古园艺公司的工程后,于2016年10月将其中的大理石铺装及部分零活交与***完成,双方口头约定每人每日劳务费为18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组织人员对大理石进行了铺装并完成了部分零活。

2018年6月21日,***与***就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为***出具了结算明细,***劳务费共计154800元,***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已支付36800元,应付款为118000元。同日,太古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允伟为***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待结算完后,工程款到位后一次性结清(***欠分保施工队的工程款),并注明“担保人:太古园艺有限公司”。2019年8月8日,太古园艺公司支付***劳务费3万元,***尚余88000元劳务费未受偿。

另查明,***与太古园艺公司、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太古园艺公司尚欠***工程款119万余元。

因***向***、太古园艺公司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承包太古园艺公司的工程后,将其中的大理石铺装及零星工程分包给***施工,***按约定向***提供了劳务活动,***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与***未约定付款时间,***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2018年6月21日,***与***就劳务费用进行了结算,但***在结算后未及时支付,仅由***的发包人太古园艺公司代为支付3万元,尚欠余款88000元,对***要求***支付劳务费8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太古园艺公司系***的发包方,且尚欠***工程款,故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与太古园艺公司之间的已结款项是否包含***的劳务费问题,因系***与太古园艺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并无约束力,故对***辩称应由太古园艺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劳务费88000元;

二、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对第一条判决款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限***、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济南太古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