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吴洪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英义,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英义、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学明
审判员 左洪彪
审判员 李殿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