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3044号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5267。
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坤,系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永连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