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吴某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2816号之一
原告:吴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胡荣辉,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行向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上官笑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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