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许志超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3245号
原告:许志超,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边晨,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22811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5号。
负责人:贾生科。
被告: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9720X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广场1号楼12层12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志超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天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许志超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志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计3166元,由原告许志超负担。
审判员   南文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李龙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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