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8084890L。
法定代表人:唐香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5.81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于2020年5月6日、5月25日、6月11日、6月27日、7月25日五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0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2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1521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55.81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89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