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赵存龙申请执行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2628号
申请执行人:赵存龙,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存龙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4)第4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折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