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662号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四路22号创新大厦7楼722-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颖,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宁大路293号48号楼2**20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为由申请撤回对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撤回对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