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3执恢118号

杨**与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440号仲裁调解书。因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2月2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44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