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欠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3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长归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22)鲁0113执恢300号立案恢复执行。至2022年6月15日,(1997)长归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1997)长归经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