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320-342号二楼210室,组织机构代码5644275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34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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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