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4694号
原告: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320-342号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玮玮,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