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4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210,组织机构代码564427528。

法定代表人唐杰。

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SOHO东海大厦**码913100003423935103。

法定代表人高铭。

被执行人高铭,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执行人史建兴,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绍兴大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给付人民币516465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3223.28元,诉讼费479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未实际履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效可供执行的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高铭、史建兴申请公安协助查控。另,本院委托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委托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高铭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委托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史建兴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铭、史建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浩轩

审 判 员  赵志明

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梁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