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4243号
原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坚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城居委会金城路102-104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