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异3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镇邯邢路东侧(肉联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邯永劳人仲案[2020]6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