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特11号
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海城国际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
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广府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子韬
书 记 员 王 帆